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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伯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伯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徐伯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伯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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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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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逾量第二級毒│
│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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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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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於104 年6 月18日上│104 年2 月間某日 │
│ │午9 時55分許採尿回│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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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
│及案號 │第3337 號 │828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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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340 │
│ 事 │ │1989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4年11月5日 │104年12月2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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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4 年度上易字第 │103 年度上訴字第 │
│ 判 │ │2498 號 │493 號 │
│ 決 ├──┼─────────┼─────────┤
│ │確定│104年12月22日 │105年3月25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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