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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賴巴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賴巴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馬賴巴燕因犯公共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馬賴巴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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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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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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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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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 年2 月19日凌晨│105 年5 月6 日4 時│
│ │3 時34分前不詳時間│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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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
│及案號 │2291號 │5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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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5 年度原竹北交簡│105 年度審原交簡字│
│ 事 │ │字第20 號 │第41號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6月30日 │105年8月2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5 年度原竹北交簡│105 年度審原交簡字│
│ 判 │ │字第20 號 │第41號 │
│ 決 ├──┼─────────┼─────────┤
│ │確定│105年7月25日 │105年9月2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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