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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家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家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廖家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4年2月確定,於100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8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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