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混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混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陳混銘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本院於105年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3年9月3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8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