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聲,1528,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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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甘哲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3年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本院於103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3年7月15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8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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