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聲,1543,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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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俊發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俊發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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