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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陳建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傷害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7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及1年、本院於101年7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5月16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22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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