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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瀚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曾瀚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7日、101年6月2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4年4月及1年4月確定,於99年8月13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28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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