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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玟瑀
受 刑 人 邱嘉富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度字第4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邱嘉富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黃玟瑀繳納保證金後,已交保在案。
嗣被告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並由檢察官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應訊,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亦傳、拘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拘票可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依前開法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邱嘉富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黃玟瑀繳納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
嗣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度傳喚,並未到庭應訊,復經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到庭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送達證書4 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執字第172 、194 、818 、1806、2018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各1 份等在卷可憑。
惟被告已於105 年7 月18日因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 份附卷可按,是本件被告既已入監執行,顯無逃匿之事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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