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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王建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其中附表編號15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編號1 至14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就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15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事合併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 至6 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為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13罪部分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加計如附表編號1、15所示罪刑(有期徒刑7月、4月)之總和(計算式:9年+7月+4月=9年11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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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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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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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4年1月29日 │103年9月26日至103年10 │103年10月18日至103年10│
│ │ │月6日 │月19日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第2581號 │第2399、2400、2401、36│第2399、2400、2401、36│
│ │ │81、6137、6217、7946號│81、6137、6217、7946號│
│ │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
│ │ │、56號 │、56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審原易字第24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實│ │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審│ │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判決│104年9月25日 │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審原易字第24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決│ │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 │ │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確定│104年9月25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附表2至14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竹地檢 │
│ │5042號 │105年度執字第2223號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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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3年9月至103年10月間 │103年9月至103年10月間 │103年10月間某日 │
│ │某日 │,編號4時間後某日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第2399、2400、2401、36│第2399、2400、2401、36│第2399、2400、2401、36│
│ │81、6137、6217、7946號│81、6137、6217、7946號│81、6137、6217、7946號│
│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
│ │、56號 │、56號 │、56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實│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審│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判決│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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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 │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確定│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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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備 註│附表2至14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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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犯罪日期│103年10月至103年11月間│103 年10月至103 年11月│103年12月8日 │
│ │某日 │間,編號7 時間後某日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第2399、2400、2401、36│第2399、2400、2401、36│第2399、2400、2401、36│
│ │81、6137、6217、7946號│81、6137、6217、7946號│81、6137、6217、7946號│
│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
│ │、56號 │、56號 │、56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實│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審│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判決│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 │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確定│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備 註│附表2至14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23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犯罪日期│103年12月18日 │104年1月間某日 │104年1月2日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第2399、2400、2401、36│第2399、2400、2401、36│第2399、2400、2401、36│
│ │81、6137、6217、7946號│81、6137、6217、7946號│81、6137、6217、7946號│
│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
│ │、56號 │、56號 │、56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實│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審│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判決│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 │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確定│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備 註│附表2至14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23號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4年1月4日 │104年1月6日 │104年2月24日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署104年度偵字 │
│年度案號│第2399、2400、2401、36│第2399、2400、2401、36│第2399、2400、2401、36│
│ │81、6137、6217、7946號│81、6137、6217、7946號│81、6137、6217、7946號│
│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 │
│ │、56號 │、56號 │、56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實│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審│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判決│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105年4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
│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0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
│ │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104年度訴字第276號 │
│ ├──┼───────────┼───────────┼───────────┤
│ │確定│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是 │
│科罰金 │ │ │ │
├────┼───────────┴───────────┼───────────┤
│備 註│附表2至14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105年度執字第2223號 │222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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