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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駱忠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忠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忠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駱忠文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編號2至16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16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勾選就本件附表所載之罪刑,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0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為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1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6年7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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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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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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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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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2年3月間某日至│104年6月28日至 │104年9月12日 │103年10月9日 │
│ │102年4月8日 │104年7月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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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803號等 │偵字第803號等 │偵字第803號等 │偵字第80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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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104 年度審訴字第│
│實│ │470號、104年度審│470號、104年度審│470號、104年度審│470號、104年度審│
│審│ │易字第960號 │易字第960號 │易字第960號 │易字第960號 │
│ ├──┼────────┼────────┼────────┼────────┤
│ │判決│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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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決│ │470號、104年度審│470號、104年度審│470號、104年度審│470號、104年度審│
│ │ │易字第960號 │易字第960號 │易字第960號 │易字第960號 │
│ ├──┼────────┼────────┼────────┼────────┤
│ │確定│105年3月1日 │105年3月1日 │105年3月1日 │105年3月1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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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 否 │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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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 │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03號 │
│ │執字第2202號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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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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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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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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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4年8月20日 │102年6月22日 │103年8月25日 │10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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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10849號等 │偵字第10849號等 │偵字第10849號等 │偵字第10849號等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實│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
│審├──┼────────┼────────┼────────┼────────┤
│ │判決│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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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決│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
│ ├──┼────────┼────────┼────────┼────────┤
│ │確定│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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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 是 │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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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28號 │
│ │編號5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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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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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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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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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4年8月18日 │104年8月25日前某│104年9月10日13時│103年8月25日至 │
│ │ │時 │前某時 │103年8月29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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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10849號等 │偵字第10849號等 │偵字第10849號等 │偵字第1042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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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實│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545號 │
│審├──┼────────┼────────┼────────┼────────┤
│ │判決│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22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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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決│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14號、第67號 │545號 │
│ ├──┼────────┼────────┼────────┼────────┤
│ │確定│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3日 │105年3月22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是 │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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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28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 │
│ │編號5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執字第2160號 │
│ │ │編號12至16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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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 15 │ 16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104年10月6日至 │104年10月8日 │104年10月8日 │104年10月8日 │
│ │104年10月8日 │ │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10429號等 │偵字第10429號等 │偵字第10429號等 │偵字第10429號等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實│ │545號 │545號 │545號 │545號 │
│審├──┼────────┼────────┼────────┼────────┤
│ │判決│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決│ │545號 │545號 │545號 │545號 │
│ ├──┼────────┼────────┼────────┼────────┤
│ │確定│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22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是 │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60號 │
│ │編號12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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