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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益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益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益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范益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6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34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編號35至36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5至36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6所示36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勾選就本件附表所載之罪刑,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為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 年)、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6 年),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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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4年5月22日10時│104年5月25日3時 │104年4月25日21時│104年5月19日1時 │
│ │33分許 │30 分 │許 │許 │
│ │ │ │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3號(105年2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
│ │編號1至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4時 │104年5月23日2時 │104年6月上旬某日│104年4月23日18時│
│ │許 │20分許 │18時許 │10 分許 │
│ │ │ │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3號(105年2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
│ │編號1至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
│編 號│ 9 │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4年5月21日23時│104年6月3日22時 │104年4月30日18時│104年5月1日1時許│
│ │35分許 │47 分許 │14分許 │ │
│ │ │ │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3號(105年2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
│ │編號1至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
│編 號│ 13 │ 14 │ 15 │ 1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4年6月2日19時 │104年4月23日6時 │104年4月26日3時 │104年5月27日16時│
│ │42 分許 │17分許 │50分許 │55分 │
│ │ │ │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3號(105年2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
│ │編號1至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
│編 號│ 17 │ 18 │ 19 │ 2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4年5月10日20時│104年5月12日1時 │104年5月31日10時│104年5月25日11時│
│ │43分許通話結束後│54分許通話結束後│19分許 │2分許 │
│ │1小時 │30分鐘 │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3號(105年2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
│ │編號1至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
│編 號│ 21 │ 22 │ 23 │ 2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4年5月27日15時│104年5月28日13時│104年5月29日13時│104年5月31日13時│
│ │10分 │2分許 │40分許 │許 │
│ │ │ │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3號(105年2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
│ │編號1至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
│編 號│ 25 │ 26 │ 27 │ 2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4年5月23日2時 │104年6月2日6時20│104年5月29日14時│104年5月11日3時 │
│ │33分許 │分許 │32 分許 │14分許 │
│ │ │ │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3號(105年2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
│ │編號1至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
┌────┬────────┬────────┬────────┬────────┐
│編 號│ 29 │ 30 │ 31 │ 3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4年4月26日4時5│104年5月21日0時 │104年5月中旬某日│104年5月9日17時 │
│ │分許 │21分許 │ │許 │
│ │ │ │ │ │
├────┼────────┼────────┼────────┼────────┤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 │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3號(105年2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
│ │編號1至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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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3 │ 34 │ 35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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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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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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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4年5月30日上午│104年5月4日3時17│104年5月1日17時7│104年5月10日0時 │
│ │3時38分許 │分許 │分許 │16分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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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年度案號│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偵字第78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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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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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104年度訴字第233│
│決│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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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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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 否 │ 否 │ 是 │ 是 │
│科罰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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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3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4號 │
│ │(105年2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110年10月6日至111年4月5日) │
│ │編號1至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 │編號35至3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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