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08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常佩榮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4年度執字第31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常佩榮之父母均已往生,親屬家人均已失聯,現於監所造成行動受限,無法處理一切事務,異議人是○○○○○○患者,初期投藥以○○○○○療法治療中,服藥後身體不定時會產生副作用,異議人附上財產清單,名下有一部賓士320房車,市值最低為45萬元,代表異議人是真心實意拿出手中有的資料,要儘快將事情處理好,懇請庭上先行釋放異議人,好出所後變賣名下汽車及透過管道儘快與家人聯絡上,將罰金全數繳清,又異議人完全未收到法院傳票到庭應訊、何時判決的、判決結果如何完全不知情,沒有給予異議人任何上訴或抗告的權利,但異議人不願意再麻煩,不願聲請上訴、抗告,只想儘快出所將罰金繳清了事,檢察署認異議人無正常理由而駁回異議人聲請延遲執行,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異議人常佩榮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該判決正本於104 年6 月18日送達至異議人位於新竹市○區○○路00○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有前揭判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352 號卷第34頁)。
本件異議人雖主張其未收受任何判決云云,然異議人雖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6 月8 日執畢出監,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104 年7 月29日始入勒戒處所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竊盜案件判決送達之際,異議人並未因案在監,前揭寄存送達並無何違法不當之情,先予敘明。
又異議人於收受執行指揮書後,以個人疾病情狀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延後執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回覆其情經核非屬正當理由,歉難准許,如欲聲請易科罰金,請委託家屬至該署辦理易科罰金等情,有異議人延遲聲請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5 月17日竹檢坤執典105 執聲他494 字第13661 號函存在足憑(見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執聲他字第494號卷第2 至4 頁、第26頁),堪認本件執行檢察官已視個案具體情形,同意准予易科罰金之處分,本件執行命令並無任何裁量違法或瑕疵,自不得執異議人前開個人及家庭因素遽認執行命令有何違法不當之處。
綜上各情,異議人所犯竊盜罪部分,既已於104 年7 月9 日判決確定,自應依法執行,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即無違法或不當。
異議人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為不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