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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嘉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嘉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嘉銜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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