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聲,943,2016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彥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彥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彥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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