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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彥璋
選任辯護人 鄭曄祺律師
被 告 羅德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彭彥璋部分所示「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罪,共柒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7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罪,共柒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彭彥璋部分之記載,顯有附表數字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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