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訴,212,201803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定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定堃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定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送達於被告王定堃,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上訴期間均應於106年11月8 日屆滿(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3 日)。

而被告於106 年10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