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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智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進塗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信智因犯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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