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訴,342,2016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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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炎樹
蔡文賀
戴嘉威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曾金祿
郭楊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
陳彥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炎樹、蔡文賀、戴嘉威、曾金祿、郭楊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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