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訴,398,2016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暐
被 告 黃紫揚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詠晶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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