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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詩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徐詩婷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嗣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應撤銷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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