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訴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121號、第213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陳家欣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文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柒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貳陸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殘渣袋壹個、針筒貳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曾文斌前①於民國95年10月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22日以96年度簡字第30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6年8 月17日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6年9月1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7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
②又於95年11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 月15日以95年度易字第1789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因撤回上訴而於96年5 月9 日確定,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7 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9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③又於96年2 月間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16日以96年度訴字第553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 年5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又15日、有期徒刑1 年5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又15日、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2 月27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41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8 月、8 月、8 月又15日、8 月又15日、9 月、9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 月又15日確定;
④又於96年4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5 月28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96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6年8 月10日確定,又於96年11月9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8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於96年11月27日確定;
⑤又於96年5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 月7 日以96年度易字第72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4 月8 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516 號判決上訴駁回因而確定;
⑥又於96年8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67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於96年12月24日確定;
⑦又於96年9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1日以96年度審易字第52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於97年2 月12日確定;
嗣上揭所有案件接續執行,並於103 年4 月14日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
於105 年10月11日下午1 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新埔鎮四座里四座屋某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同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為警於105 年10月11日下午2 時7 分許,在新竹縣○○鎮○○里○○○00號前查獲,經曾文斌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其施用剩下海洛因2 包(毛重分別為0.8 公克、0.5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2.5 公克)、海洛因殘渣袋1 個、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及注射針筒2 支,復經員警於105 年10月11日晚上7 時25分許,依法採集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家欣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