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訴,99,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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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具 保 人 黃銘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銘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刑字第一0四00五六三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各1 份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517 號卷第23頁、第25頁)。

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囑託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且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等情,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8 月19日彰檢玉義105 助312 字第35576 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8 月12日嘉檢珍宿105 助280 字第21003 號函各1 份、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2 份、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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