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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廖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號、第12663 號、第12665 號,104 年度偵字第501 號、第16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廖桓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 卡)各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均累犯,應各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 卡)各1 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第4項。
四、附記事項:
(一)本件起訴法條經蒞庭公訴人當庭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5 年度訴緝字第35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第54頁)。
(二)累犯:1.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 、2 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
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
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
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如何計算,有兩種不同見解:其一為就各刑分別執行,分別假釋,另一則為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
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自以後者為可取,固為刑法第79條之1 增訂之立法意旨。
惟上開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
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
2.查被告吳廖桓①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78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②復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35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③再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760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上揭①、②部分接續執行,其於102 年1 月25日入監執行,於103 年3 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103 年3 月24日假釋出監前,前開①、②罪刑部分即已執行完畢,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對於其所為犯行,分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45至48頁,本院卷第54頁),是被告所為犯行,應均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沒收部分1.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的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
其中,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並自105年7 月1 日施行。
且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以為本件沒收的依據。
又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立法者另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36條條文,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意在以修正後的條文,配合修正刑法沒收規定而為適用,資為毒品犯罪沒收規定的依據。
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原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已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也就是除擴大沒收範圍,使各該應沒收的客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者外,並刪除該條第1項後段關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的執行方式。
由其立法意旨可知,是為配合刑法沒收章修正條文已無抵償規定,一律以追徵價額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的執行方式,而為必要的通盤調整,使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一方面成為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關於「沒收供犯罪所用工具」的特別規定,另一方面又將「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其替代處分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項及其他刑法沒收章的規定。
2.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的規定,即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的「特別規定」,則關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本件未扣案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卡)各1 支為供被告為犯行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63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65號
104年度偵字第501號
104年度偵字第1605號
被 告 劉榮祥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龍岡路三段150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刁迺治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新豐鄉鳳坑村15鄰坑子口65
3 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智健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娟娟 女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市○○路○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玉崇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鎮市○○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昀晃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吉容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0 號10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文山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莊興里5 鄰芒頭埔21
號之7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廖桓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文江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0鄰○○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榮祥前於①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12日,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②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27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嗣前開2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3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
③又於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 月29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5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經接續執行,於101年6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1 年11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竟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轉讓,且甲基安非他命亦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販售、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一所示之人。
二、王娟娟、劉榮祥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共同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附表二所示之人。
三、謝昀晃、劉榮祥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劉榮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謝昀晃基於幫助劉榮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由謝昀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劉榮祥前往如附表三所示之地點,再由劉榮祥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三所示之人。
四、曾智健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01年4月10日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轉讓,且甲基安非他命亦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販售、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四所示之人。
五、刁迺治①前於民國97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31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②又於97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661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③再於98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2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上揭①、②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
④復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40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
⑤另於98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70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⑥繼於98年間因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43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與上揭④、⑤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⑦又於99年間因脫逃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6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上揭①至⑥部分接續執行,於100年8月12日假釋,於100年12月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轉讓,且甲基安非他命亦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不得轉讓,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轉讓、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五所示之人。
六、林吉容①前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7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②復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6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前揭①部分接續執行,於101 年10月27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地點,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六所示之人。
七、葉玉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地點,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七所示之人。
八、吳廖桓①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78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②復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35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③再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7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上揭①、②部分接續執行,於103年3月24日假釋,於103 年6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八所示之人。
九、莊文山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九所示之時間、地點,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九所示之人。
十、吳文江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3年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地點,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十所示之人。
、嗣為警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通訊監察後,依本檢察官依法核發之拘票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拘提、搜索,在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拘獲如附表所示之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本署指揮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新竹憲兵隊、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新竹縣專勤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二海巡隊深入追查後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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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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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劉榮祥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附表一、二、三所示│
│ │中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以│ 之全部犯罪事實。 │
│ │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2.證明附表二所示被告王娟│
│ │ │ 娟共同販賣海洛因之事實│
│ │ │ 。 │
│ │ │3、證明附表三所示被告謝 │
│ │ │ 昀晃幫助販賣甲基安非 │
│ │ │ 他命之事實 │
│ │ │4、證明附表五編號10號、 │
│ │ │ 附表七、八、十所示之 │
│ │ │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被告曾智健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附表四所示之全部犯│
│ │中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以│ 罪事實。 │
│ │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2.證明附表五編號6、7、8 │
│ │ │ 、9號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3 │被告刁迺治於警詢及偵查│坦承附表五所示之全部犯罪│
│ │中之供述。 │事實。 │
├──┼───────────┼────────────┤
│ 4 │被告王娟娟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有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
│ │中之供述。 │之時、地收取余秀滿之金錢│
│ │ │;並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
│ │ │之時、地轉交劉榮祥交付余│
│ │ │秀滿之物品,惟矢口否認涉│
│ │ │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
├──┼───────────┼────────────┤
│ 5 │被告謝昀晃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附表三所示之全部 │
│ │中之供述。 │ 犯罪事實。 │
│ │ │2、證明附表三所示被告劉 │
│ │ │ 榮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 │ 之事實。 │
├──┼───────────┼────────────┤
│ 6 │被告林吉容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附表六所示之全部犯│
│ │中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以│ 罪事實。 │
│ │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2.證明附表一編號1、2號;│
│ │ │ 附表五編號1、2號所示之│
│ │ │ 犯罪事實。 │
├──┼───────────┼────────────┤
│ 7 │被告葉玉崇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附表七所示之全部犯│
│ │中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以│ 罪事實。 │
│ │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2.證明附表一編號3、4號、│
│ │ │ 附表九所示之犯罪事實。│
├──┼───────────┼────────────┤
│ 8 │被告吳廖桓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附表八所示之全部犯│
│ │中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以│ 罪事實。 │
│ │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2.證明附表一編號13號所示│
│ │ │ 之犯罪事實。 │
├──┼───────────┼────────────┤
│ 9 │被告莊文山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附表九所示之全部犯│
│ │中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以│ 罪事實。 │
│ │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2.證明附表一編號14至20號│
│ │ │ 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10 │被告吳文江於警詢及偵查│坦承附表十所示之全部犯罪│
│ │中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以│事實。 │
│ │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 │
├──┼───────────┼────────────┤
│ 11 │證人廖得鈞於警詢及偵查│證明附表一編號6、7、8號 │
│ │中之供述。 │所示之犯行。 │
├──┼───────────┼────────────┤
│ 12 │證人林展民於警詢及偵查│證明附表一編號9號、附表 │
│ │中之供述。 │四編號1、2號所示之犯行。│
├──┼───────────┼────────────┤
│ 13 │證人劉金湧於警詢及偵查│證明附表一編號10號所示之│
│ │中之供述。 │犯行。 │
├──┼───────────┼────────────┤
│ 14 │證人黃仁地於警詢及偵查│證明附表一編號11號、附表│
│ │中之供述。 │三所示之犯行。 │
│ │ │ │
├──┼───────────┼────────────┤
│ 15 │證人余秀滿於警詢及偵查│證明附表一編號12號、附表│
│ │中之供述。 │二所示之犯行。 │
│ │ │ │
├──┼───────────┼────────────┤
│ 16 │證人劉宏琪於警詢及偵查│證明附表四編號3至10號所 │
│ │中之供述。 │示之犯行。 │
├──┼───────────┼────────────┤
│ 17 │證人徐紹峰於警詢及偵查│證明附表四編號11至14號所│
│ │中之供述。 │示之犯行。 │
├──┼───────────┼────────────┤
│ 18 │證人楊智傑於警詢及偵查│證明附表四編號15至20號所│
│ │中之供述。 │示之犯行。 │
├──┼───────────┼────────────┤
│ 19 │證人梁隆協於警詢及偵查│證明附表四編號21號所示之│
│ │中之供述。 │犯行。 │
├──┼───────────┼────────────┤
│ 20 │證人曾金生、張宛如、孫│證明附表五編號3、4、5號 │
│ │坤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所示之犯行。 │
│ │述。 │ │
├──┼───────────┼────────────┤
│ 21 │附表一至十所示各編號之│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監聽譯文及臺灣新竹地方│ │
│ │法院101年聲監字第241、│ │
│ │253、283、374、375、46│ │
│ │3、464、574、575、576 │ │
│ │、618、620、657、658、│ │
│ │696、697、740、770、 │ │
│ │771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 │ │
├──┼───────────┼────────────┤
│ 22 │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證明被告劉榮祥供出上游因│
│ │隊偵二隊職務報告1份 │而查獲被告吳文江如附表十│
│ │ │所示犯行之事實。 │
├──┼───────────┼────────────┤
│ 23 │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佐證如附表所示查獲經過│
│ │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之事實。 │
│ │物實驗室鑑定書3 紙、新│ │
│ │竹地院103 年11月19日搜│ │
│ │索票、新竹市警察局搜索│ │
│ │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現│ │
│ │場照片。 │ │
└──┴───────────┴────────────┘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劉榮祥如附表一編號7 、10、12號、附表二編號1、2號所示販賣海洛因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5 罪);
如附表一編號1、3、4、6、8、9、11、14至20號、如附表三編號1、2 號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16 罪);
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轉讓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1罪);
如附表一編號5、13號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2 罪)。
被告劉榮祥因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上開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另被告所犯販賣、轉讓第一、二級毒品等行為,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被告劉榮祥與王娟娟就如附表二編號1、2號所示共同販賣海洛因之行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二)核被告王娟娟附表二編號1、2號所示共同販賣海洛因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2罪),被告王娟娟上開2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王娟娟與被告劉榮祥就上開行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核被告謝昀晃如附表三編號1、2號所示幫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2罪)。
被告所犯上開行為間,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曾智健如附表四編號1 至3號、5至20號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18罪);
如附表四編號4 、21號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2 罪)。
被告曾智健因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另被告所犯上開行為間,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五)核被告刁迺治如附表五編號4、6、7、8號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4罪);
如附表五編號9號所示轉讓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1罪)如附表五編號1至3、5、10號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5罪)。
被告刁迺治因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另被告所犯上開行為間,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六)核被告林吉容如附表六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七)核被告葉玉崇如附表七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八)核被告吳廖桓如附表八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2罪)。
其所犯上開行為間,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九)核被告莊文山如附表九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十)核被告吳文江如附表十所示販賣海洛因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3 罪);
如附表十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3 罪)。
其被告所犯上開行為間,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加重減輕事由部分:
1、被告劉榮祥、曾智健、刁迺治、林吉容、吳廖桓、吳文江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2、被告謝昀晃前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劉榮祥於偵查中供出其毒品來源吳文江,並由警方查獲等節,業據前開職務報告1 份在卷可證,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劉榮祥、曾智健、刁迺治、葉玉崇、林吉容、莊文山、吳廖桓及吳文江均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深表悔悟,若嗣於審理中亦就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沒收部分:
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沒收銷燬,至如附表所示扣案販賣毒品聯絡所用之行動電話(含SIM 卡)、電子磅秤、吸食器及筆記本等物,因係被告等人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另被告等人因販賣、轉讓第一、二級毒品所獲取之不法利益,併請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葉子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凱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劉榮祥販賣、轉讓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林吉容│103年9月27│新竹縣竹北市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4公 │4500元,僅收取│1-2-2 │
│ │ │日晚間6 時│豐七街167號君 │ │克 │現金2000元,林│ │
│ │ │許 │悅大樓前 │ │ │吉容於事後以安│ │
│ │ │ │ │ │ │非他命2公克, │ │
│ │ │ │ │ │ │抵償剩餘款項25│ │
│ │ │ │ │ │ │00元。 │ │
├─┤ ├─────┼───────┼──┼────────┼───────┼────┤
│2 │ │103年9月28│同上 │轉讓│摻有不詳數量之海│無償 │1-2-3 │
│ │ │日晚間6 時│ │ │洛因香菸2支 │ │ │
│ │ │50分許 │ │ │ │ │ │
├─┼───┼─────┼───────┼──┼────────┼───────┼────┤
│3 │葉玉崇│103年9月8 │桃園縣平鎮市游│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2 │1000元,收取等│1-5-1 │
│ │ │凌晨4時26 │泳路懷恩巷14號│ │公克 │值元之線上遊戲│ │
│ │ │分許 │(葉玉崇住處)│ │ │幣 │ │
├─┤ ├─────┼───────┼──┼────────┼───────┼────┤
│4 │ │103年10月5│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1 │1000元 │1-5-2 │
│ │ │日晚間6 時│ │ │公克 │ │ │
│ │ │39分許 │ │ │ │ │ │
├─┼───┼─────┼───────┼──┼────────┼───────┼────┤
│5 │王娟娟│103年6月13│桃園縣中壢市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公 │無償 │1-6-1 │
│ │ │日晚間11時│岡路三段150 號│ │克 │ │ │
│ │ │30分許 │(王娟娟與劉榮│ │ │ │ │
│ │ │ │祥住處) │ │ │ │ │
├─┼───┼─────┼───────┼──┼────────┼───────┼────┤
│6 │廖得鈞│103年7月17│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詳│1000元 │1-10-1 │
│ │ │日上午10時│ │ │數量 │ │ │
│ │ │許 │ │ │ │ │ │
├─┤ ├─────┼───────┼──┼────────┼───────┼────┤
│7 │ │103年8月20│新竹縣新豐鄉道│販賣│海洛因不詳數量 │1000元 │1-10-2 │
│ │ │日0時許 │化街126巷8號4 │ │ │ │ │
│ │ │ │樓 │ │ │ │ │
├─┤ ├─────┼───────┼──┼────────┼───────┼────┤
│8 │ │103年9月30│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 │1500元 │1-10-9 │
│ │ │日下午5 時│ │ │克 │ │ │
│ │ │許 │ │ │ │ │ │
├─┼───┼─────┼───────┼──┼────────┼───────┼────┤
│9 │林展民│103年7月18│新竹縣竹北市中│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3 │1000元 │1-11-3 │
│ │ │日晚間6 時│正東路488號 │ │公克 │ │ │
│ │ │50分許 │ │ │ │ │ │
├─┼───┼─────┼───────┼──┼────────┼───────┼────┤
│10│劉金湧│103年8月19│新竹縣新埔鎮示│販賣│海洛因0.6公克, │3000元,由劉金│1-13-2 │
│ │ │日晚間11時│範公墓左側附近│ │ │湧委託綽號「阿│ │
│ │ │許 │鐵皮屋內 │ │ │亮」之成年男 │ │
│ │ │ │ │ │ │子交付與劉榮祥│ │
├─┼───┼─────┼───────┼──┼────────┼───────┼────┤
│11│黃仁地│103 年10月│新竹市經國路與│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詳│1000元 │1-15-1 │
│ │ │5日下午3時│民主路口附近公│ │數量 │ │ │
│ │ │55分許 │園內 │ │ │ │ │
├─┼───┼─────┼───────┼──┼────────┼───────┼────┤
│12│余秀滿│103年9月16│桃園縣中壢市信│販賣│海洛因不詳數量 │1000元 │1-16-4 │
│ │ │日晚間7 時│陽街皇家賓館路│ │ │ │ │
│ │ │4 分許 │口 │ │ │ │ │
├─┼───┼─────┼───────┼──┼────────┼───────┼────┤
│13│吳廖桓│103年9月2 │桃園縣中壢市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0.5 │無償 │8-1-4 │
│ │ │日上午6 時│岡路三段150 號│ │公克 │ │ │
│ │ │33分許 │(王娟娟與劉榮│ │ │ │ │
│ │ │ │祥住處) │ │ │ │ │
├─┼───┼─────┼───────┼──┼────────┼───────┼────┤
│14│莊文山│103年7月10│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公 │2000元 │1-4-1 │
│ │ │日凌晨3 時│ │ │克 │ │ │
│ │ │25分許 │ │ │ │ │ │
├─┤ ├─────┼───────┼──┼────────┼───────┼────┤
│15│ │103年7月13│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公 │2000元 │1-4-2 │
│ │ │日上午5 時│ │ │克 │ │ │
│ │ │許 │ │ │ │ │ │
├─┤ ├─────┼───────┼──┼────────┼───────┼────┤
│16│ │103年9月30│桃園縣平鎮市游│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公 │2000元 │1-4-6 │
│ │ │日上午8 時│泳路懷恩巷14號│ │克 │ │ │
│ │ │38分許 │(葉玉崇住處)│ │ │ │ │
├─┤ ├─────┼───────┼──┼────────┼───────┼────┤
│17│ │103年10月 │桃園縣中壢市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公 │2000元 │1-4-8 │
│ │ │10日上午10│岡路三段150 號│ │克 │ │ │
│ │ │時許 │(王娟娟與劉榮│ │ │ │ │
│ │ │ │祥住處) │ │ │ │ │
├─┤ ├─────┼───────┼──┼────────┼───────┼────┤
│18│ │103年10月 │桃園縣平鎮市游│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公 │2000元 │1-4-9 │
│ │ │12日上午8 │泳路懷恩巷14號│ │克 │ │ │
│ │ │時12分許 │(葉玉崇住處)│ │ │ │ │
├─┤ ├─────┼───────┼──┼────────┼───────┼────┤
│19│ │103年10月 │新竹縣竹北市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公 │2000元,莊文山│1-4-10 │
│ │ │13日晚間9 │將宿舍住處 │ │克 │事後與劉榮祥相│ │
│ │ │時10分許 │ │ │ │約於明新科技大│ │
│ │ │ │ │ │ │學附近便利商店│ │
│ │ │ │ │ │ │交付 │ │
├─┤ ├─────┼───────┼──┼────────┼───────┼────┤
│20│ │103年10月 │桃園縣中壢市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2公 │2000元 │1-4-11 │
│ │ │16日晚間11│岡路三段150 號│ │克 │ │ │
│ │ │時7分許 │(王娟娟與劉榮│ │ │ │ │
│ │ │ │祥住處) │ │ │ │ │
└─┴───┴─────┴───────┴──┴────────┴───────┴────┘
附表二:劉榮祥與王娟娟共同販賣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余秀滿│103年7月26│桃園縣中壢市信│販賣│海洛因不詳數量 │1000元,由劉榮│1-16-1 │
│ │ │日晚間9 時│陽街皇家賓館內│ │ │祥當場向余秀滿│ │
│ │ │許 │ │ │ │收取現金700元 │ │
│ │ │ │ │ │ │,秀滿並於事後│ │
│ │ │ │ │ │ │委託王娟娟轉交│ │
│ │ │ │ │ │ │剩餘價金300 元│ │
│ │ │ │ │ │ │與劉榮祥 │ │
├─┤ ├─────┼───────┼──┼────────┼───────┼────┤
│2 │ │103年8月1 │桃園縣中壢市信│販賣│海洛因0.6 公克,│3000元,先由劉│1-16-2 │
│ │ │日上午9 時│陽街皇家賓館內│ │ │榮祥於103年7月│ │
│ │ │許 │ │ │ │31日晚間某時許│ │
│ │ │ │ │ │ │,在桃園縣中壢│ │
│ │ │ │ │ │ │市龍岡路三段15│ │
│ │ │ │ │ │ │0號住處交付海 │ │
│ │ │ │ │ │ │洛因0.6公與王 │ │
│ │ │ │ │ │ │娟娟,委由其於│ │
│ │ │ │ │ │ │左列時、地交付│ │
│ │ │ │ │ │ │上開毒品與余秀│ │
│ │ │ │ │ │ │滿,並收取現金│ │
│ │ │ │ │ │ │2000元,剩餘10│ │
│ │ │ │ │ │ │00元價金則抵償│ │
│ │ │ │ │ │ │王娟娟積欠余秀│ │
│ │ │ │ │ │ │滿之債務 │ │
└─┴───┴─────┴───────┴──┴────────┴───────┴────┘
附表三:劉榮祥販賣毒品、謝昀晃幫助販賣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黃仁地│103年10月6│新竹市經國路與│販賣│甲基安非他命4公 │5500元,由謝昀│1-15-2 │
│ │ │日晚間11時│民主路口附近果│ │克 │晃駕駛車牌號碼│ │
│ │ │56分許 │菜市場 │ │ │7088-M6號自小 │ │
│ │ │ │ │ │ │客車載留容詳於│ │
│ │ │ │ │ │ │左列時間,前往│ │
│ │ │ │ │ │ │左列地點與黃仁│ │
│ │ │ │ │ │ │地交易左列毒品│ │
├─┤ ├─────┼───────┼──┼────────┼───────┼────┤
│2 │ │103 年10月│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詳│1500元,由謝昀│1-15-3 │
│ │ │10日下午2 │ │ │數量 │晃駕駛車牌號碼│ │
│ │ │時9分許 │ │ │ │7088-M6自小客 │ │
│ │ │ │ │ │ │車搭載劉榮祥詳│ │
│ │ │ │ │ │ │於左列時間,前│ │
│ │ │ │ │ │ │往左列地點與黃│ │
│ │ │ │ │ │ │仁地交易左列毒│ │
│ │ │ │ │ │ │品 │ │
└─┴───┴─────┴───────┴──┴────────┴───────┴────┘
附表四:曾智健販賣、轉讓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林展民│103年7月31│新竹縣竹北市中│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1 │500元 │2-3-2 │
│ │ │日中午12時│正東路488號 │ │公克 │ │ │
│ │ │29分許 │ │ │ │ │ │
├─┤ ├─────┼───────┼──┼────────┼───────┼────┤
│2 │ │103年7月31│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1 │500元 │2-3-3 │
│ │ │日晚間10時│ │ │公克 │ │ │
│ │ │33分許 │ │ │ │ │ │
├─┼───┼─────┼───────┼──┼────────┼───────┼────┤
│3 │劉宏琪│103年8月31│新竹市長春街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詳│500元 │2-5-1 │
│ │ │日晚間10時│105巷口 │ │數量 │ │ │
│ │ │許 │(劉宏琪住處)│ │ │ │ │
├─┤ ├─────┼───────┼──┼────────┼───────┼────┤
│4 │ │103年7月30│同上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0.2 │無償 │2-5-3 │
│ │ │日晚間10時│ │ │公克 │ │ │
│ │ │許 │ │ │ │ │ │
├─┤ ├─────┼───────┼──┼────────┼───────┼────┤
│5 │ │103年08月 │新竹市東門圓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2 │400元 │2-5-5 │
│ │ │26日上午6 │附近 │ │公克 │ │ │
│ │ │時15 │ │ │ │ │ │
├─┤ ├─────┼───────┼──┼────────┼───────┼────┤
│6 │ │103年8月28│新竹縣明新科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8 │1500元,因劉宏│2-5-6 │
│ │ │日下午4 時│大學附近 │ │公克 │琪未交付款項,│ │
│ │ │許 │ │ │ │事後並退還安非│ │
│ │ │ │ │ │ │他命0.3公克與 │ │
│ │ │ │ │ │ │曾智健 │ │
├─┤ ├─────┼───────┼──┼────────┼───────┼────┤
│7 │ │103年9月01│新竹縣明新科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詳│1000元 │2-5-7 │
│ │ │日晚間9 時│大學某加油站附│ │數量 │ │ │
│ │ │許 │近 │ │ │ │ │
├─┤ ├─────┼───────┼──┼────────┼───────┼────┤
│8 │ │103年9月4 │新竹市長春街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4 │以劉宏琪出借機│2-5-7 │
│ │ │日下午2 時│105巷口 │ │公克, │車與曾智健使用│ │
│ │ │許 │(劉宏琪住處)│ │ │作為交付毒品之│ │
│ │ │ │ │ │ │對價 │ │
├─┤ ├─────┼───────┼──┼────────┼───────┼────┤
│9 │ │103年9月6 │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約0.│以劉宏琪出借機│2-5-8 │
│ │ │日凌晨4時 │ │ │ 3至0.4公克 │車與曾智健使用│ │
│ │ │23分許 │ │ │ │作為交付毒品之│ │
│ │ │ │ │ │ │對價 │ │
├─┤ ├─────┼───────┼──┼────────┼───────┼────┤
│10│ │103年7月22│新竹市西大路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2 │500元 │2-5-8 │
│ │ │日下午4 時│竹大遠百百貨公│ │公克 │ │ │
│ │ │許 │司附近曾智健住│ │ │ │ │
│ │ │ │處門口 │ │ │ │ │
├─┼───┼─────┼───────┼──┼────────┼───────┼────┤
│11│徐紹峰│103年9月5 │新竹市西大路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公│3000元 │2-7-2 │
│ │ │日晚間10時│竹大遠百百貨公│ │克, │ │ │
│ │ │許 │司附近曾智健住│ │ │ │ │
│ │ │ │處門口 │ │ │ │ │
├─┤ ├─────┼───────┼──┼────────┼───────┼────┤
│12│ │103年9月12│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5 │1500元 │2-7-4 │
│ │ │日凌晨3 時│ │ │公克 │ │ │
│ │ │30分許 │ │ │ │ │ │
├─┤ ├─────┼───────┼──┼────────┼───────┼────┤
│13│ │103年9月13│新竹市五福路中│販賣│安非他命1 公克 │3000元,僅收取│2-7-5 │
│ │ │日凌晨1 時│華大學旁加油站│ │ │現金1200元 │ │
│ │ │許 │ │ │ │ │ │
├─┤ ├─────┼───────┼──┼────────┼───────┼────┤
│14│ │103年9月24│新竹縣竹北市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詳│400元,尚未取 │2-7-11 │
│ │ │日凌晨4 時│義民廟前 │ │數量, │得價金。 │ │
│ │ │許 │ │ │ │ │ │
├─┼───┼─────┼───────┼──┼────────┼───────┼────┤
│15│楊智傑│103年7月18│新竹市西大路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 │1500元 │2-8-1 │
│ │ │日晚間9 時│竹大遠百百貨公│ │克 │ │ │
│ │ │許 │司對面巷口內 │ │ │ │ │
│ │ │ │ │ │ │ │ │
├─┤ ├─────┼───────┼──┼────────┼───────┼────┤
│16│ │103年8 月2│新竹市中山路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約0.│2000元,僅收取│2-8-2 │
│ │ │日晚間9 時│公壇廣場 │ │ 2至0.3公克 │現金1000元 │ │
│ │ │許 │ │ │ │ │ │
├─┤ ├─────┼───────┼──┼────────┼───────┼────┤
│17│ │103年8月9 │新竹縣竹北市中│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5 │1300元 │2-8-4 │
│ │ │日晚間6時 │華路麥當勞前 │ │公克 │ │ │
│ │ │許 │ │ │ │ │ │
├─┤ ├─────┼───────┼──┼────────┼───────┼────┤
│18│ │103年8月10│新竹市民富街曾│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詳│1000元 │2-8-5 │
│ │ │日下午1 時│智健住處 │ │數量 │ │ │
│ │ │許 │ │ │ │ │ │
├─┤ ├─────┼───────┼──┼────────┼───────┼────┤
│19│ │103年8月20│同上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詳│1000元 │2-8-7 │
│ │ │日上午11時│ │ │數量 │ │ │
│ │ │30分許 │ │ │ │ │ │
├─┤ ├─────┼───────┼──┼────────┼───────┼────┤
│20│ │103年8月29│新竹市西大路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詳│1000元,當日交│2-8-8 │
│ │ │日下午5 時│竹大遠百百貨公│ │數量 │付500 後,隔日│ │
│ │ │30分許 │司門口 │ │ │再交付500元 │ │
├─┼───┼─────┼───────┼──┼────────┼───────┼────┤
│21│梁隆協│103年11月 │新竹縣竹北市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4.47│無償 │無 │
│ │ │19日上午10│之脈汽車旅館門│ │公克【嗣於103 年│ │ │
│ │ │時許 │口 │ │11月19日下午4 時│ │ │
│ │ │ │ │ │許,在位於新竹縣│ │ │
│ │ │ │ │ │新豐鄉鳳坑村15鄰│ │ │
│ │ │ │ │ │坑子口653 號刁迺│ │ │
│ │ │ │ │ │治住處內遭警方當│ │ │
│ │ │ │ │ │場查獲上開安非他│ │ │
│ │ │ │ │ │命共4. 47公克】 │ │ │
└─┴───┴─────┴───────┴──┴────────┴───────┴────┘
附表五:刁迺治販賣、轉讓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林吉容│103年9月24│新竹縣竹北市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4公 │價金不詳(未賺│3-2-3 │
│ │ │日晚間11時│豐七街139號10 │ │克 │取利潤) │ │
│ │ │30分許 │樓之1 │ │ │ │ │
├─┤ ├─────┼───────┼──┼────────┼───────┼────┤
│2 │ │103年9月25│新竹縣湖口鄉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4公 │價金約3000元(│3-2-4 │
│ │ │日凌晨2 時│興一街32號4樓 │ │克 │未賺取利潤) │ │
│ │ │32分許 │ │ │ │ │ │
├─┼───┼─────┼───────┼──┼────────┼───────┼────┤
│3 │曾金生│103年9月30│新竹縣竹北市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0.3 │無償 │3-1-2 │
│ │ │晚間9 時許│華路台塑加油站│ │公克 │ │ │
│ │ │ │前 │ │ │ │ │
├─┼───┼─────┼───────┼──┼────────┼───────┼────┤
│4 │張宛如│103年8月間│新竹縣明新科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2 │1000元,尚未收│3-3-1 │
│ │ │某日晚間某│大學門口 │ │公克, │取價金 │ │
│ │ │時許 │ │ │ │ │ │
├─┼───┼─────┼───────┼──┼────────┼───────┼────┤
│5 │孫坤輝│103年9月27│新竹縣新豐鄉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0.2 │無償 │3-4-1 │
│ │ │日下午5時 │興路二段刁迺治│ │公克 │ │ │
│ │ │30分許 │住處旁巷口 │ │ │ │ │
├─┼───┼─────┼───────┼──┼────────┼───────┼────┤
│6 │曾智健│103年9月18│新竹縣新埔鎮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7. │1萬2000元,僅 │2-1-4 │
│ │ │晚間8時許 │民廟附近 │ │5公克 │取約4000至5000│ │
├─┤ ├─────┼───────┼──┼────────┼───────┼────┤
│7 │ │103年7月17│新竹縣新豐鄉鳳│販賣│甲基安非他命4公 │3000元,僅收取│2-1-10 │
│ │ │日下午2時 │坑村15鄰坑子口│ │克 │1000元 │ │
│ │ │35分許 │653號住處內( │ │ │ │ │
│ │ │ │刁迺治住處) │ │ │ │ │
├─┤ ├─────┼───────┼──┼────────┼───────┼────┤
│8 │ │103年8月7 │新竹縣明新科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4公 │3000元 │2-1-11 │
│ │ │日晚間7時 │大學附近超商 │ │克 │ │ │
│ │ │25分許 │ │ │ │ │ │
├─┤ ├─────┼───────┼──┼────────┼───────┼────┤
│9 │ │103年9月22│新竹縣湖口工業│轉讓│海洛因0.4公克 │無償 │2-1-12 │
│ │ │日晚間7 時│區梁隆協住處內│ │ │ │ │
│ │ │35分許 │ │ │ │ │ │
├─┼───┼─────┼───────┼──┼────────┼───────┼────┤
│10│劉榮祥│103年8月22│新竹縣明新科技│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公 │無償 │2-1-1 │
│ │ │日晚間9 時│大學旁中油加油│ │克 │ │ │
│ │ │50分許 │站 │ │ │ │ │
└─┴───┴─────┴───────┴──┴────────┴───────┴────┘
附表六:林吉容販賣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黃仁地│103年10月 │新竹縣竹北市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35公│3萬4000元 │1-15-1 │
│ │ │10日晚間7 │豐七街高鐵站附│ │克 │ │ │
│ │ │時許 │近路邊 │ │ │ │ │
└─┴───┴─────┴───────┴──┴────────┴───────┴────┘
附表七:葉玉崇轉讓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劉榮祥│103年8月3 │桃園縣平鎮市游│轉讓│甲基安非他命0.1 │無償 │11-2-1 │
│ │ │日上午11時│泳路懷恩巷14號│ │公克 │ │ │
│ │ │26分許 │住處門口(葉玉│ │ │ │ │
│ │ │ │崇住處) │ │ │ │ │
└─┴───┴─────┴───────┴──┴────────┴───────┴────┘
附表八:吳廖桓轉讓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劉榮祥│103年8月4 │桃園縣中壢市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約0.│無償 │8-1-1 │
│ │ │日凌晨2時 │岡路三段150號3│ │5公克 │ │ │
│ │ │5分許 │樓客廳內 │ │ │ │ │
├─┤ ├─────┼───────┼──┼────────┼───────┼────┤
│2 │ │103年8月14│桃園縣平鎮市游│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約1 │無償 │8-1-3 │
│ │ │日晚間9 時│泳路懷恩巷14號│ │公克 │ │ │
│ │ │41分許 │(葉玉崇住處)│ │ │ │ │
└─┴───┴─────┴───────┴──┴────────┴───────┴────┘
附表九:莊文山販賣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葉玉崇│103年8月19│桃園縣平鎮市游│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約0.│以葉玉崇維修電│10-1-2 │
│ │ │日上午7 時│泳路懷恩巷14號│ │1公克 │腦作為交付毒品│ │
│ │ │許 │(葉玉崇住處)│ │ │之對價 │ │
└─┴───┴─────┴───────┴──┴────────┴───────┴────┘
附表十:吳文江販賣毒品部分
┌─┬───┬─────┬───────┬──┬────────┬───────┬────┐
│編│交易 │時間 │地點 │犯罪│毒品種類、數量 │毒品交易金額 │譯文編號│
│號│對象 │ │ │行為│ │(新臺幣) │ │
├─┼───┼─────┼───────┼──┼────────┼───────┼────┤
│1 │劉榮祥│103年9月28│新竹縣明新科技│販賣│海洛因0.9公克, │海洛因6000元 │424、425│
│ │ │日晚間6 時│大學附近超商 │ │安非他命15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1 │ │
│ │ │40分許 │ │ │ │萬元 │ │
├─┤ ├─────┼───────┼──┼────────┼───────┼────┤
│2 │ │103 年10月│新竹縣湖口鄉湖│販賣│海洛因0.4至 │海洛因3000元 │461、462│
│ │ │6日晚間8時│口火車站對面路│ │0.5公克,安非他 │甲基安非他命 │、463 │
│ │ │31分許 │旁 │ │命8公克 │5000元 │ │
├─┤ ├─────┼───────┼──┼────────┼───────┼────┤
│3 │ │103 年10月│桃園縣中壢市龍│販賣│海洛因0.9公克, │海洛因6000元甲│544、548│
│ │ │16日上午10│岡路三段150號 │ │安非他命17.5公克│基安非他命1 萬│、549、 │
│ │ │時13分許 │(王娟娟住處)│ │ │4000元 │550、551│
│ │ │ │ │ │ │ │、552、 │
│ │ │ │ │ │ │ │553、554│
│ │ │ │ │ │ │ │、555 │
└─┴───┴─────┴───────┴──┴────────┴───────┴────┘
附件:查獲時間、地點及物品
┌─┬────┬─────┬──────┬─────────┐
│編│拘提對象│時間 │拘提地點 │搜索查扣物品 │
│號│ │ │ │ │
├─┼────┼─────┼──────┼─────────┤
│1 │劉榮祥 │103年11月 │桃園縣中壢市│海洛因5包公克(毛 │
│ │ │19日下午4 │龍岡路三段 │重3.05公克、純質淨│
│ │ │時20分許 │150號 │重1. 33公克)、甲 │
│ │ │ │ │基安非他命19包(毛│
│ │ │ │ │重23.17公克)、電 │
│ │ │ │ │子磅秤1台、吸食玻 │
│ │ │ │ │璃球管3支、吸食器2│
│ │ │ │ │組及手機1 隻(含SI│
│ │ │ │ │M卡門號0000000000 │
│ │ │ │ │號) │
├─┼────┼─────┼──────┼─────────┤
│2 │王娟娟 │同上 │同上 │無 │
├─┼────┼─────┼──────┼─────────┤
│3 │林吉容 │同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47包(│
│ │ │ │ │毛重38.84公克)、 │
│ │ │ │ │海洛因2包(毛重1. │
│ │ │ │ │86公克、純質淨重0.│
│ │ │ │ │23公克)、筆記本1 │
│ │ │ │ │本 │
├─┼────┼─────┼──────┼─────────┤
│4 │謝昀晃 │同上 │同上 │無 │
├─┼────┼─────┼──────┼─────────┤
│5 │曾智健 │103年11月 │新竹縣竹北市│海洛因1包(毛重0. │
│ │ │19日晚間11│中華路857巷7│41公克)、甲基安非│
│ │ │時40分許 │之3號 │他命3包(毛重2.69 │
│ │ │ │ │公克)、安非他命吸│
│ │ │ │ │食器1組、玻璃球2個│
│ │ │ │ │手機1隻(含SIM卡門│
│ │ │ │ │號0000000000號)及│
│ │ │ │ │電子磅秤1台 │
├─┼────┼─────┼──────┼─────────┤
│6 │刁迺治 │103年11月 │新竹縣新豐鄉│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19日下午4 │鳳坑村15鄰坑│毛重2.45公克)、手│
│ │ │時許 │子口653號 │機4隻(含SIM卡門號│
│ │ │ │ │0000000000、096371│
│ │ │ │ │2372、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號)、安│
│ │ │ │ │非他命吸食器4組 │
├─┼────┼─────┼──────┼─────────┤
│7 │葉玉崇 │103年11月 │桃園縣平鎮市│無 │
│ │ │19日下午4 │游泳路懷恩巷│ │
│ │ │時40分許 │1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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