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附民,136,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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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林家榛(原名林筠芳)
被 告 陳佳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0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二。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佳妤被訴詐欺罪嫌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30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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