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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鍾美意
被 告 許仕龍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訴訟代理人 彭紹談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許仕龍被訴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6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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