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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曾瑞暖
被 告 曾張菊紅
曾國根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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