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附民,215,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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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張素美
被 告 黃宇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6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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