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附民,237,2017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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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陳美珠
被 告 葉秀賢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葉佳政
黃雅微
被 告 王鼎耀
王定堃
王耀宗(即王定堃之父)
邱淑鳳(即王定堃之母)
徐毓淳
徐振麟(即徐毓淳之父)
羅明桂(即徐毓淳之母)
陳定豊
陳志國(即陳定豊之父)
范素琴(即陳定豊之母)
詹育哲
詹學輝(即詹育哲之父)
謝碧純(即詹育哲之母)
黃漢陽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秀賢就原告本案遭詐騙而被訴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諭知不受理判決,被告王定堃、王鼎耀、徐毓淳、陳定豊、詹育哲、黃漢陽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12日諭知無罪,依上揭說明,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定堃、王鼎耀、徐毓淳、陳定豊、詹育哲及其等父母、被告黃漢陽連帶賠償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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