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附民,96,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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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吳志文
被 告 黃建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63 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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