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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楊怡君
被 告 黃麗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23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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