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交易,307,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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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梅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梅蘭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晚間7 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臺68線快速道路由西往東行駛,行經該路段二重埔芎林匝道處時,其本應注意汽車行經車輛擁擠處所,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且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適前方有何春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因前方塞車而煞停,被告趙梅蘭見狀煞避不及而自後追撞何春賦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致何春賦所搭載之乘客即其子兒童何○廷受有臉部外傷併擦傷及雙下肢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趙梅蘭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趙梅蘭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趙梅蘭與告訴人何○廷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何○廷於106 年8 月7 日具狀撤回對被告趙梅蘭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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