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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淑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歐淑蘭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下午5 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新竹縣○○市○○街000 號前路邊由南往北方向駛出,欲左轉至沿河街往西方向行進之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貿然自路邊起駛進入車道,適有告訴人楊明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駛至,亦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復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雙方車輛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楊明惠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及臉部挫傷、胸部挫傷、左肩、左大腿及雙膝挫傷、雙膝及左腳擦傷、左側顏面挫傷及壓砸傷合併血腫及脂肪壞死造成面部永久性凹陷(雙側臉部不對稱)、左側顏面挫傷及壓砸傷造成色素沉著疤痕組織6 公分、左膝挫傷及壓砸傷與撕裂脫傷併軟組織缺損、左膝壓砸傷口潰瘍、左眼瞼外傷性疤痕攣縮造成左眼瞼外翻性閉合不全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於106 年8月25日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第22頁),揆諸前開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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