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晏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晏妮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晚上10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以由東往西方向沿新竹縣竹北市國光街2 巷行駛欲進入國光街,本應注意汽車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岔路口,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駛入國光街,適有蔣錫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以由南往北方向沿國光街行駛至該街2 巷口,兩車因此發生碰撞,造成蔣錫卿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肢體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晏妮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陳晏妮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陳晏妮與告訴人蔣錫卿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蔣錫卿於106 年3 月2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陳晏妮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