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交簡上附民,4,2017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何秀枝
被 告 許富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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