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交訴,139,201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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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鄭增福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增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增福因犯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而在107 年11月5 日寄存送達本案判決書後,於107 年11月12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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