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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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