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交附民,203,2017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黃忠鈞
被 告 國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安
被 告 陳凱元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106年度交易字第4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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