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交附民,3,2017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黃瑞明
被 告 王俊傑
被 告 川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旗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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