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周宜信
兼上一人
輔 助 人 周靖婷
被 告 范靖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0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