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侵訴,24,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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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嘉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嘉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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