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侵附民,20,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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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代號0000甲000000 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
卷附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胡嘉雯律師
劉璧慧律師
被 告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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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戊○○○○○○○○○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丙○○被訴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4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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