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侵附民,25,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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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0000-000000(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被 告 邵尉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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