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侵附民,27,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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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許彥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5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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