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侵附民,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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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彭肇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彭肇源被訴妨害性自主罪嫌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以105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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