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原侵訴,7,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榮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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