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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炫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 年3 月7 日下午4 時於本院第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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