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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炫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7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炫元因詐欺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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