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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振坪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曾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振坪所犯搶奪未遂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變更後之犯罪事實及引用法條(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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