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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中岳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被 告 黃種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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